日前,廣東省東莞市印發《關于強化企業自主委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管理的通知》,明確規定,企業干預環境監測最高可罰款20萬元。
關于強化企業自主委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管理的通知
各生態環境分局、各相關企業:
環境監測數據是環境監測工作的生命線,是客觀評價環境質量狀況、反應污染治理成效、實施環境管理與決策的基礎依據。當前,我市大量環境監測工作由企業自行委托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以下簡稱“監測機構”)開展,這些監測任務包括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現狀或本底監測、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排污許可證核發申領監測、清潔生產審核監測、企業自行監測,這些監測任務的數據除了提供給行政主管部門作為環境管理的依據外,也為企業自證守法、及時調整污染處理工藝等提供了依據。
為強化環境監測質量監管,保障企業自主委托的環境監測任務數據質量,請各企業積極配合,共同維護環境監測市場環境、保障自身環境監測權益。現將相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依法保存完整的環境監測記錄
除要求監測機構提供相關環境監測報告外,企業還應要求監測機構提供該環境監測報告涉及的所有原始記錄(現場采樣、監測原始記錄、分析測試原始記錄等)復印件,并存檔備查。對未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企業,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相關規定,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依法責令停產整治。
二、全程跟蹤環境監測活動
當監測機構在企業現場進行環境監測活動時,企業應全程跟蹤并現場拍照(或拍攝視頻)來保護自身的權益。環境監測活動結束后,企業相關責任人應在現場監測(采集)相關記錄上簽字確認。
三、不得干預環境監測活動
企業不得干預監測機構的環境監測活動,不得以監測數據達標為目的與監測機構進行私底協商,更不能以中止合同、拒絕付款威脅等要挾監測機構進行數據“美化”,干預數據結果。企業若存在以上行為的,我局將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并加大其監察監測力度。
四、選擇誠信度較高的監測機構
企業可通過東莞市生態環境局公眾網